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,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,自提出時起,負遲延 責任。
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,不生提出之效力。但債權人預示拒 絕受領之意思,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,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 ,通知債權人,以代提出。